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通讯员 姚彦静)一名大型商场停车场的收费员,一年里竟然私吞停车费人民币28万元;某汽车租赁公司门店店长,半年间侵占公司资产人民币61万元……近日,普陀区检察院召开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件专项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介绍了典型案例。为帮助企业防范“家贼”,《报告》对近年来该院办理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件进行了专项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何某某先后在上海某保安公司担任大型商场停车场收费员期间,利用收取停车费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删除车辆进出的电子记录等方式,私吞停车费人民币28万元。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在该保安公司担任商场停车场收费员的张某某和刘某某,利用同样方式,分别侵吞停车费24万余元和7.6万余元。
保安公司领班王某某、商场物业管理员陈某某二人均有管理收费工作的职责。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王某某、陈某某发现下属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开始侵吞停车费后隐瞒不报,二人一同分别与何、张、刘同谋,参与分赃,并帮助何、张、刘逃避商场监管。其间,王某某收取到停车费12万余元,涉及何、张、刘侵吞的停车费30余万元。陈某某收取到停车费15万余元,涉及何、张、刘侵吞的停车费40万余元。案发后,5名被告人退赔部分赃款。
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21日,普陀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一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