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买了一套房子,却怎么也查不到,这是我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出现的奇怪情况。一查后发现购房款原来竟被人“私吞”了。
王先生(化名)夫妻俩分居两年多,此时已经形同陌路,找律师也就是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的共同财产比较清晰,争议也不是很大,双方想按照法院查明的财产状况来依法分割,可以平静地离婚。咨询过程中,妻子宋女士(化名)拿出一份委托投资购房合同,说是丈夫五年前和她商量,想在昆明买套房做投资,等过几年房价涨了就出手赚个差价,但奇怪的是丈夫手里也没有该房屋的产证。于是案件起诉后,我让助理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准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没想到,助理到了昆明的房产交易中心发现,房子根本找不到。一问才知道,当年王先生也是听自己公司一个雇员的介绍,说昆明房价处于低位,有房产投资的潜力,他有相关渠道。于是王先生让该雇员出面,以他的名义购房投资,选定了一套合适的房源,并和该雇员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该雇员应当尽快办理产权证,该房屋登记在该雇员名下,但实际产权归王先生,该雇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该房屋,该雇员不承担该房屋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王先生是实际投资人和风险承担人。房屋所在的楼盘、门牌地址都详细地载明在合同里。按照房款的30%比例,王先生将首付款转入该雇员账户,用于其支付购房款。同时,该雇员还办理了按揭贷款,王先生每个月将按揭款按时转入该雇员账户用于银行划扣按揭款,后来也曾几次向该雇员要过产证,但均被对方用种种理由拖延至今。
这次,助理在昆明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这个门牌号的地址登记的是一位浙江人,并不是王先生委托的公司雇员,但是该房屋半年前是由一个昆明本地人转让的,转让价款210万元。这反馈回来的信息让王先生夫妻俩都感觉不可思议。王先生立刻去质问该雇员,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该雇员说,当时他根本没购买这房子,之前收到的首付款和每个月的按揭贷款,都被自己积攒起来,不定期转出做股票投资了。现在,他愿意把这些钱全部归还王先生,但由于炒股亏了,现在没有钱,等以后有钱了再还。
这番说辞把王先生夫妻俩气得七窍生烟,现在房子都翻倍了,当初投资的120万元,现在市场价涨到230万元了,这个投资损失怎么算?于是,夫妻俩找我起诉这名雇员,离婚案件也只能暂时搁置。
宋博 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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