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女儿石某为了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把石先生告上了法院,一场诉讼结束,不孝女最终以完败收场。
石先生和王女士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生有一女石某,王女士在七十年代初不幸意外身亡,父女从此相依为命,石先生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女儿,最终培养女儿考上了大学。1990年,女儿石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上海某事业单位工作。让石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结婚后的女儿很少来看望他,来了就是要钱,不给就大吵大闹。晚年的石先生想找一老伴,以求生活上有人照顾,感情上有所寄托。但是石某得知后百般阻拦,眼看要成的事情往往就被石某搅黄了,石先生为此十分伤心难过。
石先生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是八十年代初石先生单位福利房,承租人为石先生,石某为公房原始受配人。石某婚后即搬至夫家居住,之后房屋一直由石先生一人居住。2006年石某说服父亲把其丈夫王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为的是动迁时多拿人头费。石某的户口自报出生起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内。2018年5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同年7月,石先生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2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石先生和石某夫妻共三人的户籍登记在册。石某要求分得系争房屋三分之二的房屋补偿款,在遭到石先生拒绝后,石某夫妻一纸诉状把父亲告上法庭。
石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石某能否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从而分得征收补偿款,关键看石某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如果她享受过福利分房则排除其公房同住人地位;若她在上海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安置,就算其多年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因其本人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其并不当然丧失公房同住人地位。至于石某的丈夫王某,由于其户口是本市他处后来迁入,且自迁入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入住过,应该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无权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后石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从我们持法院调查令调查的结果来看,石某夫妻所居住的房屋系2002年购买的商品房。从石某的户口从未迁出系争房屋判断,石某很有可能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石先生的一句“听说她在单位福利分房过,但不清楚房屋位置”,让我们心里十分纠结。我们迅速研判后,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石某单位调查石某的福利分房情况,却被告知无法查到。此情况下,我们诉讼团队派出多人打听该事业单位当年福利分房的小区,通过走访当地居委会和物业,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终于查到了石某福利分房的具体位置,后再次申请法院调查令,持令到房产交易中心把石某福利分房的情况调查个水落石出。原来早在1999年初,石某在单位就分得了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福利公房,该公房的原始受配人是石某夫妻二人。最终,本案法庭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石某夫妻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以被告石先生完胜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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