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丁昕彤 谢丽萍 记者 马丹)3月1日起,新版《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此次《办法》是继2017年版《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施行之后,为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而做出的修改完善,包括增加了红色预警发布后的应对措施规定等。
《办法》全文共设八章五十条,分为总则、预防、重点单位灾害防御、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优化气象灾害预防工作、健全气象灾害重点单位制度、优化监测预报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相比“2017版”,此次《办法》在劳动者保障措施上加大了力度,特别完善了本市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四类红色预警信号的应对措施,在老版“四停”的基础上扩展为“六停”,规定一旦发布四类红色预警信号,除停课外,相关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停运、停航和停园等措施。此外,《办法》还完善了相关行业在高温、低温、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规范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办法》首次明确,九类单位将成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单位,纳入名录进行管理和动态调整。其中包括大型生产、制造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高层及以上建筑的管理单位以及大型数据存储单位等。
此外,为加强灾前预防,《办法》明确要求优化气象灾害预防工作,规定建立气象灾害普查制度,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增加雷电灾害防御监督检查主体,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增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区域评估要求,进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击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