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29日 星期六
分级干预,精准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第22版:封面报道 2025-03-24

分级干预,精准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王仲昀

2024年“邯郸案”案发现场。

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未检侠”团队工作人员对一名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

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徐建新书梳理了中国青少年保护与犯罪防治四十年。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分级干预是一种系统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

记者|王仲昀

3月上旬伴随着全国两会召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的热词之一。

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表示,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7万人,核准追诉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

近年来,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和矫治,持续受到社会关注。在强调“落实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下,通过加强分级干预矫治等手段,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各界努力的目标。

加强分级干预矫治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最高检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研究制定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聚焦电竞酒店、酒吧等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情况通报等方式,助推社会治理。

什么是分级干预?它因何而生?它会给罪错未成年人带来何种影响?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分级干预是一种系统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

曾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艳燕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介绍,法律条文中的“分级干预矫治”来源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该法第二条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刘艳燕表示,“不良行为”以学校和家庭干预为主,而“严重不良行为”在实际案例中实施矫治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不执行居多。如果是更严重的情况,可能已经达到“犯罪行为”标准,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和社区矫治。

在司法实践中,自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建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分级干预的种子就已埋下。多年前,最高检结合各地探索的有益经验,探索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其核心就是分级干预。

具体来看,除了行为严重程度,分级干预还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程度、心理偏常状况、日常表现和生活环境等,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最为匹配的教育矫治措施,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更有针对性的预防、干预和矫治。

2022年3月,17岁的阿浩因琐事与13岁的小斌起了冲突,两人在微信群里约架,并各自纠集人手在江苏省苏州市某广场持械斗殴,小斌被打伤。根据案件情况,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检察院依法对涉案的5名成年人提起公诉,对6名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处理——依法对阿浩提起公诉;对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关关等3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6个月考验期;对未动手的小安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小斌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到,针对个体情况差异,苏州当地检察院采取了轻重不同、各有侧重的干预措施。

既然已有法律对“分级干预”已作出了界定,此前也有一些经过分级矫治之后较为成功的案例,为何最高检在2025年2月仍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高维俭教授告诉《新民周刊》,其一,相关立法规定还不够具体,一些重要问题还有待于进行进一步的适用解释;其二,分级干预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涉及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管理、社会工作专业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专门学校的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相关的理念和机制有待于进一步理顺;其三,相关的实践经验有待于进一步的提炼和升华,以更好地指引实践的规范化发展。

核准追诉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是首次对外公布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数据。而此前,最高检也表态将在今年研究制定办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同样引人关注。

什么是“核准追诉”?当前,我国立法明确的需要核准追诉的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另一类是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核准追诉是由最高检行使的特殊职权,体现了对上述两种案件极其慎重的追诉态度。

早在1979年,刑法已经对核准追诉制度作出规定。当时只有一种情况,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刘艳燕告诉本刊,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被认为是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前置审查程序。最高检在收到启动检察院逐级层报的核准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派人到案发地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最后根据未成年人年龄、罪名、情节与结果等,适当结合刑事政策的考量,做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

以邯郸初中生案为例,2024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披露,“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在此之前,最高检已经组成专案组,赴河北实地提讯、专题研究、指导案件依法妥善办理。

另外,从3月10日案发、3月11日嫌疑人被全部抓获,到3月21日当地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再经过检察机关层报,最后到最高检依法核准,整个过程只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当时有法学专家指出,邯郸案的核准速度打破了外界惯常对于最高检核准流程的预期,这是最高检积极回应人民关切、为法治担当的体现。

在高维俭看来,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始终坚持的,即虽然始终强调教育和保护,但依法的适度的惩戒也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

“然而,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警策后来者)和特殊预防效果(预防再犯)不宜被高估。核准追诉的尺度,应当有一个科学合理化的规范。”高维俭表示。

防治犯罪与保护被害,不断演进

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始终意义重大。

3月1日,在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市法学会共同主办的“当代中国青少年保护与犯罪防治学术研讨会”上,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表示,应当“坚持宽容但不纵容”这一重要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保护绝非纵容,更不意味着对恶性犯罪的无原则姑息”。

“坚持宽容但不纵容”等处理未成年犯罪的原则,并非一朝一夕确立,而是经历了数十年的演进。1984年,在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徐建等人的组织推动下,长宁法院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少年犯合议庭”,开创了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先河,长宁也成为了中国少年司法的发源地。

彼时,长宁法院就提出将未成年被告人当作一个孩子,而不是一个罪犯,宽容但不纵容。从严厉打击犯罪到教育、感化、挽救,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审判理念上的一次重大转变。

“法律的出台与修改,往往受到现实中的极端案例推动和影响。”在刘艳燕看来,“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犯罪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伴随着前些年一些极端案件的出现,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也与时俱进,进行了调整。2024年邯郸初中生案,也可能会对相关法律调整起到影响作用。因为它引起了公众与学者的广泛讨论。最高检近期围绕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表态,想必也是关注到了这些问题。”

在少年法庭的设立,以及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确立的基础上,高维俭认为,未来少年司法制度仍有一定完善的空间。“首先,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重要作用日益显著,并有待于进一步的专门化、机制化、合理化;其次,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发展一直是短板,且时至今日仍未见起色,严重制约着整个少年司法制度和少年保护制度的系统发展;再次,分级干预制度仍亟待完善,尤其是专门教育制度的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最后,少年法学的学科建设和研究教学的匮乏,严重制约着整个少年法治事业发展的规模和质量等等。”

此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同样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缐杰此前接受采访称,2024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7万余人,其中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犯罪4.5万余人,侵犯财产权利犯罪8300余人。

据缐杰介绍,总体上看,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当前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性侵害犯罪增幅放缓,但仍不容忽视;二是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三是个别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

在所有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性侵害犯罪占比61%,而且这些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征,譬如“非典型娱乐场所”成为性侵犯罪新的风险点。因此不难理解,最高检在2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将聚焦电竞酒店、酒吧等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滥用药物等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二者都很重要,因为我们每个人身边都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都很容易引发公众的关注和共情。因此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惩治、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权益维护、社会治理等各项工作,应当在既有基础上不断推进,以回应公众的关切。”刘艳燕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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